一、上海市专利资助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的申请与办理。
二、上海市专利资助事项名称和代码
专利资助(0838)
三、上海市专利资助办理依据
(一)《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
第二条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二)《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申请指南(试行)》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的申请工作,制定本指南。
四、上海市专利资助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权限:决定是否予以费用资助
(二)审批内容
专利资助申请材料、资格的审查、资助金额
(三)法律效力
获得财政专利资金补贴
(四)审批对象
符合《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所述条件的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五、上海市专利资助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一般资助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2)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3)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4) 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市辖区。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市辖区。
3、资助申请人应当与提交的费用票&据上的缴款人一致。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资助主体资格不符合要求;
2、逾期办理。
六、上海市专利资助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上海市专利资助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纸件,填写专利资助申请表等,各类材料复印件纸张限单面使用,其中,财务相关凭据的复印件纸张和字体保持原件大小,其他材料复印件使用A4纸。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提交材料:
(1)《上海市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2) “缴费通知书”的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相关收据的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费用包括:申请费、优先权费、权项附加费。国内专利资助申请期限为6个月: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从申请费缴费日开始计算。
2、国内发明专利实审费、授权费和代理费资助提交材料:
(1)《上海市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2)“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的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相关收据的复印件;
(4) 国内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注明专利申请号)的复印件(代理机构须与“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上注明的一致);
(5) 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费用包括:授权费、登记费、印花费。
国内专利资助申请期限为6个月:国内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和代理费资助,从授权费缴费日开始计算。
3、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二、三年年费资助提交材料:
(1) 《上海市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相关收据的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国内专利资助申请期限为6个月: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年费资助,从第二个(第三个)专利年度起算日(专利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开始计算。
4、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提交材料:
(1)《上海市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2)“缴费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的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相关收据的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国内专利资助申请期限为6个月: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和授权费资助,从授权费缴费日开始计算。
5、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提交材料:
(1)《上海市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
(2)港澳台地区专利审查机构或国内代理机构开具的相关费用的收据或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费用清单;
(3)香港和澳门地区专利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台湾地区民间公证机构出具的台湾发明专利公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 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申请期限为1年,从专利证书颁发日开始计算。
6、国外专利资助提交材料:
(1) 《上海市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
(2) 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须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通过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3)国外专利审查机构或国内代理机构开具的相关费用的收据或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费用清单;
(4)国外发明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保密审查相关证明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PCT申请,提交PCT申请国际公布文本扉页;其他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国外专利资助的申请期限为1年,从专利证书颁发日开始计算。
备注:
1、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变更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办法》规定的各项资助相应由专利申请受理时、授权时或授权后第二(三)年度起算时登记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办理。同时提交“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2、材料和费用说明
(1)本指南规定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个人签名。
(2)材料是外文的,按要求提交中文译文。
(3)费用以外币支付的,按照汇出该费用之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结算。
(4)各类材料复印件纸张限单面使用,其中,财务相关凭据的复印件纸张和字体保持原件大小,其他材料复印件使用A4纸。
(5)资助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申请清单专利号分类排序整理,未整理的申请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可以不予受理。
(三)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
《上海市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申请后,国内专利和港澳台地区专利在15个工作日内,国外专利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资助的决定。
九、上海市专利资助审批证&件
审理后,由财政局拨付资金,我局无审批证&件
十、上海市专利资助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上海市专利资助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规定享受专利资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递交必需的申请材料;
2.市知识产权局对资助认为有必要调查的,申请人应予积极配合;
3.市知识产权局发现所获资助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应返还资助费。
十二、上海市专利资助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资助受理大厅
接收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电话:23110885 23110864 23110868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1:30 下午12:00-16:00
十三、上海市专利资助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资助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电话:23110885 23110864 23110868
(三)网上咨询
http:// www.sipa.gov.cn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资助受理大厅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邮编:200125
十四、上海市专利资助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307室
(二)电话投诉
(021)23110881
(三)网上投诉
http://app.shzj.gov.cn:9080/shzjwar/jsp/login.jsphttp://www.sipa.gov.cn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管理处
通讯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307室
邮政编码:200125
十五、上海市专利资助办理方式
申请人将上述资助材料,通过窗口递交到办理人员处,办理人员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十六、决定公开
每年3月将按规定在我局网站
(http://app.shzj.gov.cn:9080/shzjwar/jsp/login.jsp[url=http://www.sipa.gov.cn]http://www.sipa.gov.cn[/url])公开上一年度资助资金分配情况。